問:我的綜合所得在預扣預繳環(huán)節(jié)多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由于金額不大,我能否放棄退稅不進行2023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9號)第二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十一條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 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第一條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3月發(fā)布的<《2019 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辦稅指引》對問題“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年度匯算?”解答如下:如果您是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已預繳的個人所得稅,與這四項所得全年加總后計算的個人所得稅存在差異,您就需要關注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如果預繳的稅款高于全年應納稅款,您可以通過辦理年度匯算申報以獲得退稅;如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納稅款,您應當辦理年度匯算申報并補繳稅款。同時,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準,如果您的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但需要年度匯算補稅或者年度匯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已依法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那么您無須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也無須補繳稅款。如果您多預繳了稅款,申請退稅是您的權利,無論多小的稅款,您都可以辦理年度匯算申報并申請退稅,如果您放棄退稅,那么也不用辦理年度匯算申報。 綜上,如果你放棄退稅,無需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財務部 李亞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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